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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通事故死亡案相关的八个法律问题 撞死无名氏,赔偿款给谁?
2022年7月28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与交通事故死亡案相关的八个法律问题

 核心内容:本文由整理,主要介绍了与死亡赔偿案相关的八个法律问题,即原告资格,财产分配,亲属关系证明,刑事,查封财产,诉前和解, 遗腹子, 农村户口按城市户口标准赔偿。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一、原告资格

  什么是原告资格说得通俗些,就是谁有权拿钱,谁在诉讼中作原告。这是许多死亡家属面临的问题。正确的答案是,只有死者的直系近亲属才有权作原告。进一步解释就是,死者的亲生父母、子女及配偶有权拿钱,死者的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属于旁亲,无权成为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有在死者无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才具有原告资格。

  二、财产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所有具有原告资格亲人中按份均分,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该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地位一样,分配赔偿款的金额相同。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完全归属于被抚养人,其他人不得参与分配。

  三、亲属关系证明

  什么人具有原告资格谁可以拿赔偿款这中间谁说了算,就需要一个亲属关系证明。这就是当事人要到当地派出所去开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只有具有这张亲属关系证明,才能参与和解,才能进行诉讼,才能领取赔偿款。

  四、刑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大多数情况,肇事司机承担主要或全责时,才承担刑事。

  五、查封财产

  现在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开处理,一旦人死了,交强险是绝对不够赔的,商业险有很多不予赔偿的除外情况。所以,对于死者家属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查封肇事方财产,否则会拿不到赔偿款,或拿到很少的赔偿款。

  六、诉前和解

  死亡案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会诉前谈和解,希望能不通过法律程序把问题解决,把赔偿拿到手。

  死亡案与受伤案不一样,司机与死者家属的心态不一样,有的司机觉得死了人,宁愿多付钱,有的死者家属对钱没概念,提的条件往往很低,拿很少的钱就走人了。所以,对于死者家属,应首先明确法律能赔多少钱,然后再谈和解,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处理过许多死亡案件,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谈和解比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谈和解容易得多,毕竟死了人,司机不是故意的,多拿出一点钱一般都问题不大,主要看当事人度的把握。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该坐牢的坐牢去了,不该坐牢的往往已疲于应付,保险够赔偿的,一般都很难谈成,大都只有诉讼解决了。

  七、遗腹子

  对交通事故死亡后,死者妻子生的小孩只要能确定是死者的子女,即可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起诉时不能掉以轻心。

  八、农村户口按城市户口标准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标准是不同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实践中,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求偿,缺乏进一步的规定,大致的条件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即收入来源于城镇、居住在城镇且一年以上。

  我们处理很多这样的死亡案件,当事人往往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你能把我的案件按深圳城市标准赔偿吗如能,我就给你做!;我们总是这样告诉他们,能不能按深圳城市标准赔偿,主要是看你的证据,不是看我们的能力。法律只讲证据,不讲能力,也不讲关系。

  如果有人说他凭自身能力和关系就能把你的案件按城市标准赔偿,你一定不要相信他。深圳是个讲法制的地方,深圳的司法制度及审判实践一直都居于全国前列,深圳也是全国司法最为公正的地方。交通事故案件讲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如一味空谈,纵然是口若悬河,也不过好像大年夜放烟花,一阵一阵过,好像精彩不断,但烟花一停,仍是黑夜一片,不解决任何问题。

  在所有的证据中,最为主要的是存折和社保,其它的东西,都属次要证据。人死了,好多东西都找不到,也补不回来了,这两样东西真实存在,不因人去而消失,所以一定要有,而且要能证明死者在死亡前一年在深圳有连续不断的稳定收入。证据齐了,按深圳城市户口标准赔偿一般没问题;如不齐,找谁做都不行。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撞死无名氏,赔偿款给谁?

  撞死无名氏钱该赔给谁

  今年5月,京福公路发生一起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认定,司机与被撞行人负事故同等。然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者竟然是一名无名氏。司机在武清交警支队的调解下与无名氏;达成;协议,赔款11万元,却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由此引发的关于;无主赔偿;问题在法律界引起争议。

  案件缘起

  无名氏被撞死 交警队代管赔款

  今年5月22日,司机张某驾驶夏利车沿京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当场撞死。然而,死者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武清交警支队经事故分析,认定司机张某和死者无名氏负事故同等。

  此后,张某与无名氏;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张某赔偿无名氏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总计11万元,由交警队代管。同时,调解书还标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上面,只有付款人的姓名,收款人的姓名空缺。

  案件波折

  保险公司拒赔 称索要;不合法;

  张某与无名氏的赔偿问题看似解决了,问题转移到张某与保险公司上。张某的夏利车投了保险,他在与交管部门协商赔偿了11万元之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没有义务给付交警队保管赔偿为由拒赔。因此,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本案中受害人应为死者无名氏的亲属,他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被保险人,也就是司机张某在向死者家人做出赔付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本案在向受害人做实际赔偿之前就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于法无据。

  同时,被告方认为,作为丧失人格主体的无名氏不可能参加到调解当事人中来,但本案中调解书中一方当事人竟是无名氏,这样的调解书从形式上就不合法。

  案件深入

  交管部门自称已不再代管赔款

  根据2004年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之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然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置赔偿费用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员表示,目前交管部门已经不再代管这样的赔偿金,而司机与无名氏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该是不符合规定的。对此,记者多次拨打武清交警支队电话,均未得到回复。

  讨论

  观点1 代表无名氏需要授权

  2004年南京曾经发生过类似案例,当地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无名氏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者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也不符合相关;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因此与案件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此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交管部门与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如果要代表无名氏索赔,就需要国家的授权。如果没有授权,他们是没有权利替无名氏代收代管赔偿款的。

  观点2 可建立专门救助基金

  如果交管部门、民政部门这样的国家机关不能代表无名氏索赔或者保管肇事司机对于无名氏的赔偿款,难道撞死了人就白撞了吗

  李晓兵表示,索取赔偿款的权利在无名氏死后应当转移给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有权利关系的人,这种权利关系是法律上能说明的。在没有找到无名氏的亲属、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的情况下,可以说钱是由保险公司保管。无名氏的亲属日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诉讼时效从亲属知道无名氏死亡之日算起。

  同时,也有法律人士提出观点,认为对于赔偿款的处置,在长期无法找到无名氏亲属的情况下,应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形式,对于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的赔偿款,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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