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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车祸导致流产,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吗?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
2023年2月16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由于车祸导致流产,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吗?

  一、车祸引发流产精神损失赔吗

  根据相关规定,针对车祸引发流产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

  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二、车祸主张精神损害注意事项

  1、受害人应当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侵权诉讼之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不能只有这一项诉讼请求,而应该是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并列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

  同时,在可以选择诉讼或者违约诉讼的时候,受害人如果希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且得到支持的话,最好选择侵权诉讼。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侵权诉讼中,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抚慰金。

  而在违约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支持违约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只是极少数的情形。

  2、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责任人并非故意,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法院会要求得很严格。

  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4、确定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合理。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对于法律具体条款的理解和运用,大多数人还存在一些误解。

  有些当事人即使仅受了一点轻微伤,也认为自己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且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用数额来限定的,所以,很多当事人都认为不论自己要求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为过。

  但实际上,法院在审判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

  第一,以一般人的角度来说,这个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起到抚慰的作用。

  第二,要看这个数额对于加害人来说能否直到制裁的作用,使其避免下次再犯。

  第三,要看这个数额能否对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下的人有一般的警示作用。所以说,即使是最相类似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很有可能是不一致的。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精神损害一般都会有一个最高限额,如果有,当事人应当参照这一限额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如果当事人一味要求超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只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怎么确定详情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第19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法提供确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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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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