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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
2013年3月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骆 军
?案情?2004年7月18日1时40分许,马某酒后无证驾驶的出租车与戴某高速驾驶超载的三轮农用车相撞,致使乘坐戴某车的杨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戴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后因交警部门调解未果,杨某亲属以马某、戴某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分歧?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马某、戴某应向杨某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是,尽管马某与戴某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致使杨某死亡,应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意见二: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向杨某亲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是严格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杨某的死亡是马某与戴某的侵权行为偶然结合造成的,二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相悖。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分歧的实质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各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认识,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情形的发生的,构成法学理论上的“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其在责任的承担上依据民法的利益均衡原则,根据对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的确定,实行按份责任承担的原则。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2)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一般情况下,他们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会结合在一起并对他人造成同一损害。(3)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数个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致害结果的同一性和数个行为的偶然结合性。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种行为的结合,不是行为人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各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引起的。(5)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各自所应负的责任。
然而,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4)项法律特征做进一步分析,即从行为的结合方式入手,应将这种偶然结合细化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并由此而引申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法律后果的不同:
1.关于各行为的结合方式。有学者认为,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这一论述是能够成立的,但将其上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对其应做进一步的说明、细化。由此?应当分清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的直接结合与行为的间接结合的区分:
(1)行为的直接结合。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如生产者生产不合格的商品,销售者予以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如2005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猎狗咬牛,牛疯撞人,责任谁负”的侵权纠纷案件,最后法院认定邱小根的损害是两动物主人的疏忽大意行为共同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由张天时赔偿邱小根各项损失的10%,郎尚明赔偿邱小根损失的90%,张天时、郎尚明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可见,数个侵害行为的结合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是必然的,这种行为的竞合是具有非常强的关联共同性的。
(2)行为的间接结合。间接结合是指多种原因相对比较松散的、非直接结合的,但由于各行为的结合在事实上产生了对同一对象的致害结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的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而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也即“多因一果”。故此,间接结合的明显特征是松散性、非直接结合性和非同时性。比如,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肇事车辆将一路人左胳膊撞伤,后另一肇事车辆将又该路人的腿撞伤,由于两肇事车辆的行为间是非同时性的、松散的和行为的非直接结合性,即两行为间具有了行为的间接结合性,因此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两肇事车辆应该负担分别责任。
2.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通过上述对行为的结合方式的分析,责任承担就非常明了,即针对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形,应当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数个行为的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应属于“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责任人就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赔偿义务。这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所持立场的判断。
结合本案,马某酒后无证驾驶出租车和戴某高速超载驾驶三轮农用车相撞,两肇事人虽然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均具有主观过错且各自实施了加害行为,他们之间的加害行为都指向了同一对象,并且加害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单一损害后果。因此,马某与戴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且行为具有直接结合性,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马某与戴某构成共同侵权,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是能够依据法律对受害人做到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不至于官司赢了,却不能有利地保障自己应得的权利;二是某一致害人如果多承担或者全部承担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他可以依据民法关于追偿原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其他致害人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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