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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者擅自到非指定机构鉴定伤残是否有效?
2013年3月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了早日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林某在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就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被公安机关拒绝。于是,林某就擅自到某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盖了该机构的鉴定专用章。此鉴定是否有效?
      权威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伤残评定制度作了规定,伤残评定结果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一种证据。这种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而不一定必须要通过国家机关申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不再要求伤残者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可以自己直接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申请。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也就是公安机关不能再指定伤残评定机构。
      本案中,林某自己直接到某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由于其治疗尚未终结,不符合伤残评定的条件,故出具的伤残评定无法定效力。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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