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
文章列表
计算住宿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3年3月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受害人到外地就医必须是确有必要,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还应当证明确实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比如病房已满或者医院停诊等。
      (2)住宿费的标准应该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支出为限,也就是说虽然规定了支付标准,但是如果受害人没有票据证明确实花费了住宿费,或者住宿票据不能与就诊票据或者处理事故的凭证相对应,也不能得到赔偿,总之一句话,不合理的部分肯定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3)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人数应该不超过两人。因为有时候家人一出事,全家人都出动,这样就造成了数额巨大的住宿费,如果让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费用,显然对于加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实践中是以两个人的费用作为合理的部分。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