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交通资讯
事故案例
交通安全
事故索赔
酒后驾车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肇事
栏目导航
交通资讯
事故案例
交通安全
事故索赔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肇事
交通法规
事故赔偿
事故诉讼
事故鉴定
交通知识
事故认定
文章列表
计算住宿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3年3月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受害人到外地就医必须是确有必要,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还应当证明确实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比如病房已满或者医院停诊等。
(2)住宿费的标准应该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支出为限,也就是说虽然规定了支付标准,但是如果受害人没有票据证明确实花费了住宿费,或者住宿票据不能与就诊票据或者处理事故的凭证相对应,也不能得到赔偿,总之一句话,不合理的部分肯定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3)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人数应该不超过两人。因为有时候家人一出事,全家人都出动,这样就造成了数额巨大的住宿费,如果让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费用,显然对于加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实践中是以两个人的费用作为合理的部分。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蚌埠法律顾问
蚌埠交通事故律师
蚌埠离婚律师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
北京走私辩护律师
长沙保险赔偿律师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长沙股权纠纷律师
长沙债务纠纷律师
长沙知名律师
长沙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成都资深律师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邯郸刑事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合同律师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呼和浩特知名律师
婚姻律师咨询
霍邱律师
江门婚姻律师
江门刑事律师
阆中刑事律师
连云港离婚律师
泸州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律师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陕西知名律师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深圳专利无效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天津西青律师
桐庐律师
厦门民事代理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永城刑事律师
永城知名律师
余姚离婚律师
债务律师咨询
浙江资深律师
淄博律师
淄博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