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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应注意的八大事项
2013年3月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私了”应注意的八大事项
  一、: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
  发生了事故,见到自己的爱车受到损坏,难免心生怒火、情绪急躁。有的当事人情急之中,忘了保护现场、勘查现场的正事,在没有获取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和对方去理论是非,往往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更有甚者还拳脚相加。结果,重要证据灭失,小事变大,非但事故无法“私了”,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例如,在北京市三环路上的某个路段,一辆丰田小客车在向左变更车道时,车体的左前角与本车道的一辆出租车车体的右后角刮撞,未伤人,双方车损约600元。这本来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明显的可“私了”的小事故,但未料出租车司机下车后“有理不让人”,冲着丰田车司机大发雷霆,出言不逊,丰田车司机也以污言回敬。之后二人大打出手,现场一片混乱。结果丰田车司机受轻伤,两车车体在事故形成的损伤基础上又新增添了若干处“伤疤”。“私了”肯定是无法进行了,虽然警察判定事故责任由丰田车司机承担并赔偿出租车的修车费用,但是,出租车司机因将人打成轻伤而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并赔偿伤者近一万元。
  这起事故的处理方法本来应当是:发生事故后,丰田车司机先赔礼道歉,出租车司机接受道歉,双方共同保护现场,如果愿意“私了”,即填写《协议书》或在空白纸上记录有关情况,然后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路边协商赔偿的数额及方式。
  “私了”的法律用语是“自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把一些问题看得淡一点,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共同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使“私了”结果“双赢”。“私了”交通事故,不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从更高的意义上讲,也是检验和衡量现代人们的交通意识,文明程度,交通和谐的一个尺度之一。
  之二:遇到人员受伤不要轻易“私了”
  前面虽然介绍过对伤情的判断方法,但是在此还是要强调,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要谨慎行事,不要轻易选择“私了”的方法处理事故。
  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此情形经常发生在有行人或骑车人参与的事故中。因为交通事故基本都是突发性的,行人和骑车人一无防备,二无防护措施,受伤在所难免。所以,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行人、骑车人,即使对方愿意“私了”,但只要称自己身体哪里伤了或不舒服,我们就要放弃“私了”及时报警,并劝说对方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防止事态扩大化;三是,万一遇到心术不正的人“碰瓷”,我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和医疗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揭露他的“嘴脸”。
  三:“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失
  “私了”事故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双方都是在车外进行勘查、记录和协商,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处理事故当中,而且视线也会游离于自己的财物。此时如果遇到扒窃者,就会祸不单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私了”前要将车辆的门窗关闭锁好,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另外,遇到行人或骑车人受伤进行救助时,要注意拣拾其脱落的随身重要物品,既是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防止事后双方为财物的丢失而“扯皮’。
  四:怀疑对方“碰瓷”不要“私了”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反映,说在“私了”事故时,怀疑对方是故意“碰瓷”。有这种怀疑很正常,因为现在社会上确实有这种丑陋的现象存在,它不但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我们必须了解它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注意加强对它的防范。
  
  (1)“碰瓷”现象的主要特点
  “碰瓷”现象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是很隐蔽的,“碰瓷”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特点有:
    1)在慢速行驶或行走中进行“碰瓷”。
  “碰瓷”者也是惜命的,不会做“赔本赚吃喝的买卖”,他们通常是在双方低速行进时“碰瓷”。如:见到某辆车犹豫不决(一般是不熟悉路线或走过头)减速慢行时,“碰瓷”者先是尾随,时机成熟突然提高车速用车辆的左前角或右前角撞击对方车辆的某个部位。
  2)“碰瓷”者的行驶路线“正常”。
  “碰瓷”者是懂法但不守法,而且是故意违法的人。他们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但在表面形式上又给人以遵守交通法规的印象。如:当你驾车图省事违法掉头时,“碰瓷”者立即上前“迎接”与你车碰撞,弄得你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人们在谴责“碰瓷”者的同时,还要自己在行车走路时遵守交通法规。
  3)“碰瓷”者虽称受伤,但不肯去医院救治。
  这种情况的“碰瓷”者一般都是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他们在车辆临近时,用身体与车体相贴,然后倒在地上捂住身体的某个部位大呼小叫喊疼,但是不管谁劝说,他(她)就是不肯到医院治疗,甚至威胁不给现金就报警。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在北京的某个饭馆门前,一位司机吃完饭上车驾驶,车轮刚一转,一个行人就倒在了车后。司机慌忙下车观察,只见右后轮处倒着一人,该人用手捂着右脚自称脚趾骨折,看样子疼的死去活来。在他身边有一只布鞋,上面留有明显的轮胎碾压花纹印迹。司机要送他去医院,他就是不去,但放出话说,一口价2000元就完事,否则就报警。司机为了息事宁人,只好照此办理。这个行人就是个“碰瓷”的老手,后被公安机关打击判刑。在供述中他提到此事,说我知道司机喝了酒不敢报警,我的脚也没有受伤,40号的脚穿了双44号的鞋,就是怕真的把脚给压伤了。
  4)索要赔偿时,“碰瓷”者“狮子大开口”而且只要现金。
  “碰瓷”者在事发后索要赔偿金时,其数额往往要超出实际损失的一二倍或几倍。敢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原因,一是抓住了一些人违法行车的短处;二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团伙作案的特点往往是十几个人分坐三四辆车,当一辆车“碰瓷”后,其他车上的同伙便一起围拢过来,索要钱财。他们自持人多,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使对方就范。
  5)外地司机遭遇本地车辆“碰瓷”的事情较多。
  “欺生”是“碰瓷”者的又一特点。外地人出门在外,举目无亲,遇到“碰瓷”者往往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这种案件在各地方“碰瓷”案件中均占多数。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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