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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载客遇事故 未尽安全义务遭索赔
2013年3月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酒后驾车载客,途中遇事故致乘客受伤,被诉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4月8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0%的事故损失,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 2008年12月28日,原告施某经人介绍搭乘被告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市区购物。被

  酒后驾车载客,途中遇事故致乘客受伤,被诉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4月8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0%的事故损失,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
  2008年12月28日,原告施某经人介绍搭乘被告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市区购物。被告王某酒后驾驶面包车,行至204国道范公大桥时,前轮胎爆炸,车辆失控撞到桥西侧路牙,并致搭乘客施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经医院治疗痊愈,共花去医疗费38240元。原、被告对事故损失的负担发生分歧,被告王某认为,自已顺路带施某去市区,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应当对施某的受伤负责,不同意赔偿施某的受伤损失。故原告施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其事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并使乘座人施某受伤,应赔偿王某的事故损失。虽然王某未从施某处获取任何利益,但是其作为驾驶人有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此义务与是否收获利无关。施某明知王某酒后驾车仍乘座,对其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适当承担自身损失。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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