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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事后应如何处理
2013年5月14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事后应如何处理
出现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来处理交通事故呢?事故案发时当事人没有报警,后需请求公安部门来处理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赔偿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呢?下面,让交警部门一一给市民予以解答。
交警一大队事故股王股长介绍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由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等原因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证,书证包括: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交通事故证据。但以上证据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公安机关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在遇到上述两款情况时,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届时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于10日之后,可以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节,也可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7月14日,在南通路小学北50米处,邓某汽车的右前角与孔某的车前头相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其过错行为造成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孔某无责任。孔某的损失由邓某与孔某自愿协商,事故一次性解决。后孔某邓某因赔偿协商不成,孔某写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部门一次性处理。如果经交警调节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出现交通事故后的一般处理方式。
对于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在现实中,目前我市普遍进行的保险赔偿的操作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必须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进行理赔。认定书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成因;交警根据事故认定责任。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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