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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级别的划分标准
2013年6月9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交通事故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交通事故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交通事故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交通事故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交通事故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可根据各部位的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残级别。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情况进行评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触犯刑法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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