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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避让车辆不当 一人死亡 自首获轻判
2013年7月15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唐某是江苏无锡一家公司的驾驶员。2007年7月24日4时20分左右,被告人受公司指派驾驶货车沿宁靖盐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宁靖盐高速公路46km+200m处时,在避让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到陈某驾驶的停在应急车道内的小货车,该小货车又撞到在路边解小便的陈某,致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泰州市交巡警支队宁靖盐高速一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由被告人所在公司承担271852.7元的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遇有情况未能确保安全,避让车辆时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愿意接受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可给予被告人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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