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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达岭重大交通肇事案
2013年11月11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大客车撞上前面的大货车,造成六车连撞,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去年发生在八达岭高速公路上的“九·一二”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4年9月12日9时10分,刘某驾驶大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51公里处时,大客车前部撞到前方肖某驾驶的因交通事故堵塞停在车道内的大货车尾部,大货车失控后将其右侧站的一河北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后大货车又继续冲撞到赵某驾驶的大货车驶室左侧、黄某驾驶的小货车和周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刘某驾驶的大客车也继续冲撞到前方杨某驾驶的因堵塞停在车道内的大货车尾部,造成大客车售票员和一名乘车人吕某、大货车内乘车人李某、赵某受伤,刘某本身也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无异议。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大客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刘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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