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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知识
2013年11月29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摘要:本文只要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做了详细的说明。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一般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的报警后,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并指派不少于二名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工作证、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发送联系卡。
  其次,根据需要实施以下措施: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设置警戒线;
  3.引导车辆、行人绕行;
  4.如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载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
  5.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
  6.控制肇事人;
  7.查找证人等。
  勘察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察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交通警察还应当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还可以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内容一般包括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和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以及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经过勘验、检查、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自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如果需要延期的,应当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述期限,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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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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