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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2014年3月16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不收费。
  2、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
  3、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1)、 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2)、 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3)、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4)、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4、 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察箱、照相机以及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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