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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无偿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5月15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无偿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要求司机赔偿?

  【案情】
  宗圣山从事个体运输业务。2004年11月某日,宗圣山赴外地送货途中途经某村,农民向威在路边拦车,请求宗圣山带其进城。宗圣山起初不同意,后在向威的一再请求下,宗圣山同意让其搭顺风车。向威上车后,宗圣山让其坐到后排(前排座位上还有另一名乘车人)。向威不听宗圣山的劝告,坚持坐到前排,致使该车前排两个座位上挤了三个人。当车行驶到某县城城乡结合部时,因车速太快,客货两用车与在前面行驶的载货卡车追尾。两车相撞造成的冲击力将坐在外侧的向威摔出车外,导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和外伤。在抢救和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向威要求宗圣山赔偿其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宗圣山认为向威是无偿搭车,并且,自己曾告诫向威不要坐到前排,以免发生危险,向威不听其劝告,坚持坐到前排,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向威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向威找其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向威提出,自己虽然是无偿搭乘宗圣山的车辆,但这并不能免除宗圣山的义务。宗圣山既然同意自己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合同关系,宗圣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宗圣山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宗圣山违章造成的,其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宗圣山提出,向威是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没有客运合同关系,自己对向威不应当承担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且,向威不听劝告,坚持坐在前排,是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的重要原因。因此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向威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好意同乘是道路交通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的同乘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其损害赔偿问题,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无偿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确定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搭乘人和运输人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允许类推的规定,认为这种情况和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最相类似,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参照《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有人认为,免费搭乘就是一种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有偿的,而无偿搭乘是无偿的,二者存在性质上的重大区别。《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心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类推是要求“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性质不同是本质的不同,这就失去了类似的基础,因而无偿搭乘不能类推为客运合同。
  如果认定免费搭乘是客运合同,它也是一种特殊的客运合同。由于双方没有对合同中一方无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如何赔偿做出约定,因此这是一份有漏洞的合同,但双方又不能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漏洞。《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能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而在无偿搭乘的民间习惯中,承运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造成搭乘人损害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无偿搭乘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它虽然比客运合同仅仅少了一项价款,但仅此一项就决定了它与客运合同性质的不同。和《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加以比较,无偿搭乘情形倒是与赠与合同类似,它们都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地给予对方以财物,而无偿搭乘也是无偿地为对方提供运输服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邀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邀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这是因为其不享有目的地的到达权,但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并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保护。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的行为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和受赠人一样,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乘,其权利受到了限制。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者在乘车过程发生人身损害,如果承运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本案中,宗圣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对搭乘人向威所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搭乘人向威不听驾驶人宗圣山的劝阻,执意坐在客货两用车的前排,也有过错,并且其是无偿搭乘,所以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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