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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4年6月5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2009年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其中,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即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丧失90%,

      三级伤残丧失80%,……十级伤残丧失10%。

      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

      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偿金为49450(24725元x20年x10%);

      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32920(16460元x20年x10%)。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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