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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后又找回原物的如何处理?
2014年6月6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的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适用铁路法第二十二条按无主货物的规定处理。铁路运输企业未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而自行处理找回的货物、包裹、行李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实际损失与已付赔款差额。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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