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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撞贬值损失赔偿
2014年6月16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汽车被撞贬值损失赔偿
   刚买的新汽车突遇交通事故损坏后的“贬值损失”要不要赔?近日,韩某要求被告杨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太仓市人民法院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责令被告杨某赔偿韩某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维修费用共计43613元。
  2008年7月10日,被告杨某驾驶的小货车与原告韩某新购买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经交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后虽经修理,但原告认为由于碰撞车辆整体性结构被破坏,车辆安全性、耐久性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车辆自身价值也发生了变化,由此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和贬值损失都应由负全责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该车贬值损失12129元,评估费800元。但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费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即使经过修复,在外观上虽可达到修复如新的效果,但并不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即该车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作性等方面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存在于主观感受中,也会在车辆的市场交易价格中得到体现,而原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贬值损失有其合理的损害事实基础,因此,被告杨某应予赔偿。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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