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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 公司索赔结果又有哪里不同
2014年6月19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驾驶员撞死人逃逸,公司给死者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近日,江苏省某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5月11日,被保险人某通运公司为苏K01782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某分公司)购买了车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日期自2004年5月12日至2005年5月11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财保某分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4年6月30日,被保险人变更为某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04年8月25日,某公司驾驶员许彪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许彪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9月27日,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给付赔偿款5.8万元。某公司转而要求财保某分公司理赔,遭到拒绝,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已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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