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处理
文章列表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
2014年6月27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