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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2014年7月21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已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一、评定伤残等级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交通事故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经过系统治疗,达到医疗终结,根据功能障碍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交通事故损伤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二、 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认真分析伤残与交通事故致伤的因果关系。
2、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对于交通事故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 主要作用、 相等作用、 次要作用、 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实事求是地评定。
3 、 对于对称性器官、 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 在一侧 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伤残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 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 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四肢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 双侧器官、 四肢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三、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 分别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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