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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速有什么限制?
2014年7月21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①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②同方向只有i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2)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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