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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超车的规定
2014年8月6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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