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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事故”敲诈钱财被判刑
2014年8月29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被告人闫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他人钱财,近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

  被告人闫强曾于1999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的闫强不加悔改,不久又做起了碰瓷“生意”。

  经审理查明:1、2008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闫强在汝南县三门闸乡六里村路上,以周某所开的四轮拖拉机将其碰伤为由,敲诈周某现金1800元。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强在汝南县三门闸乡六里村陈庄附近,以朱某开三轮车将其碰伤为由,敲诈朱某现金2700元。3、2008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闫强在汝南县三门闸乡六里村以叶某开四轮拖拉机将其碰伤为由,敲诈叶某现金1600元。4、2009年1月28日,被告人闫强在汝南县三门闸乡老祖庙村胡庄北的路上以焦某骑摩托车将其碰伤为由,敲诈焦某现金3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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