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酒后驾车
文章列表
法眼观酒驾
2014年11月18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对于含山县铜闸镇的小型营运客车驾驶员李某来说,在大墙内度过的这个苦涩春节,注定成为他一生抹不去的记忆。
  1月19日(腊月二十六)晚,几杯白酒下肚的李某,见2位客人要租车前往县城,贸然驾车上路,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属酒后驾驶。 1月20日,含山交警大队依法给予李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月4日,拘留期满回到家中的李某连声叹道:“损失惨重啊,都是酒惹的祸……”
  修法重击“路面恶虎”
  车祸猛于虎,酒驾如“路面恶虎”。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达数万起,死亡事故50%以上与酒驾有关,其危害触目惊心。
  警方一直保持对酒驾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春节期间,针对酒驾易发、高发实情,我省组织大量警力,先后开展了2次整治酒驾集中统一行动。在1月 24日(正月初二)晚的行动中,查处酒驾违法行为75起,其中醉驾5起。据统计,当晚全国共查处酒驾1949起,醉驾126起。
  2011年5月1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驾入刑”成为生活关注的焦点。新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关于醉驾等危险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处以刑罚。记者了解到,合肥全市范围自新法实施后查处的216名醉驾者,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实施,其中对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罚款额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含山县小型营运客车驾驶员李某正是撞上了这个“枪口”。
  新法实施,对社会公众形成了强烈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取得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安部提供的数字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当年底,全国警方查处的酒驾起数较上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驾起数同比下降45.3%,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3%。今年春节期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1%、67%和74%。
  编辑推荐阅读:
  酒后驾驶处罚相关法律有哪些
  酒后驾车处罚相关规定“摩托骑士”屡闯禁区
  春运结束,一项统计数字让交警部门颇感惊讶:春运期间巢湖市共查获酒驾9起,而9名酒驾者均为摩托车驾驶人,首例醉驾者亦为摩托车驾驶人。
  无独有偶。今年1月份前半个多月,肥西法院受理了9起危险驾驶案件,其中有8起为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车;截至1月31日,含山检察院共受理醉驾案件9起,驾驶摩托车的占7人;年前,淮南谢家集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首例酒驾摩托车的刘某作出判决……记者从法院方获悉,在醉驾案件中,摩托车驾驶人占较大比重,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醉驾入刑”以来,许多“摩托骑士”对酒驾不以为然:“即使出事也没有多大危害,顶多是自己摔一跤……”警方表示,目前仍有相当多的摩托车驾驶人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并不知道“醉驾入刑”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摩托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因此,摩托车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种类之一。
  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摩托车重量轻、较汽车稳定性差,且行驶路线多变,酒驾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危害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办案检察官提醒:摩托车驾驶员要珍惜生命,自觉拒绝酒驾;否则,同样要被依法追究刑责。
  随着惩治酒驾违法行为力度不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借题发挥”,趁机实施短信诈骗、代驾骗车、“碰瓷”敲诈等犯罪活动。
  “我酒后驾车被查,手机被没收,暂借朋友的手机给你发信息,速汇3000元到银行卡上,可以私了,否则就要拘留,详情回家再说。”一段时间,一些市民手机里时常收到类似的短信。警方表示,这实为短信诈骗。不法分子大多利用陌生手机号码、选择午饭后或夜间给车主家人发送短信,而这一时段正是民警上路查处酒驾的时间,因此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收到此类信息的市民不要轻信。
  有媒体报道,市民张先生和老同学聚会畅饮后,难以驾车返家,于是按张贴在酒店门前的代驾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打了过去。对方自称姓郑,有20年的驾龄,张先生欣然答应由其过来“代驾”。郑某很快赶到,商定好代驾价格后,在张先生打开驾驶室门走下车、准备坐进副驾驶室的瞬间,郑某一脚油门,独自 “开”走了这辆价值10余万元的车……不久,警方将正在销赃的郑某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代驾最好找正规的代驾公司,并签订代驾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承担方式等。
  去年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南方某市一市民与朋友在ktv喝过酒独自驾车离开,不料行车途中与一辆旧进口轿车“撞”上。抓住酒驾者害怕报警的心理,车上下来的几个人指着车身上的划痕说道:“是报警还是私了?”开口索赔6万元……接报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玄机”,通过技术手段展开侦查,一个在以故意擦碰酒驾者的车辆为手段、强索高额赔偿的敲诈团伙浮出水面,他们先后4次实施诈骗,少则敲诈几千元,多则数万元。春节前夕,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团伙7名成员批准逮捕。检察官提醒,遇到类似情况,如果对方有明显的撞车动机,或者损失很小却高价索赔时,应及时与警方联系。
  “同饮追责”引发热议
  2月10日,醉酒驾车的李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而与其同桌就餐并同车而行的王某,如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出台的“同饮追责”举措,引发各界热议。
  所谓“同饮追责”,即警方在查获酒驾后,对同饮者进行询问,对没有履行劝阻义务者抄告其所在单位,由单位进行教育;同时查明同饮者对酒驾者是否有强迫、指使、纵容的行为,同饮者本身是否存在酒驾行为。支持者表示,酒驾已明确是违法行为,如果明知有违法行为发生,同桌饮酒者却不加以劝阻或制止,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接受批评教育。反对者认为,从道义上讲,确实应当劝阻同桌的驾车者不要饮酒,或酒后不要开车,但这不该是法定的义务,“连坐”应有法有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而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专家表示,“同饮追责”并非“新政”,而是尊重法律、更加严格执法的体现。
  采访中,多数人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看法:若能促进更多人对酒驾者履行提醒、劝阻责任,进而在全社会形成遏制酒驾的合力,“追责同饮者”的举措不失为一块“制度补丁”。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酒后驾车处罚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酒后驾驶处罚最新规定
最新酒驾+无证驾驶的处罚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