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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4年11月22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

       合肥交通事故专家张伟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受害人致残或死亡后,侵权人应当赔偿的项目。具体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由此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权行为法》实施后,将不再作为赔偿项目。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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