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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四大亮点
2014年12月4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交警执法程序,提升交警执法水平,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此解读《规定》中的亮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细节凸显四大亮点
  亮点一:细化自行协商程序防拥堵
  车主小马在行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幕:车在行驶时,突然会停滞在原地无法前行,而信号灯却显示为绿灯。
  原来,在前方马路中间,2辆机动车车体发生轻微刮擦,车主索性将肇事车辆停在马路中间,下车当街“占路讲理”造成该路段车辆拥堵。
  新《规定》中规定,这类事故必须先撤除现场,把机动车转移到其它地方后,双方车主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解读: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已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规定》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现场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目前,出现这种两位事故当事人发生轻微刮擦后“占路讲理”的现象,是由于一些当事人对于先撤离现场再与对方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心存疑虑。
  当事人担心:如果撤离前未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而现场一旦变动使得自己处于被动境地。
  另外,当事人对相关的交通法律内容了解也不够,片面地认为只要是轻微事故,待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了再走也不迟,但却不知道交通法律中还有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的规定。
  这是对自行协商程序的再次细化,这可以更为有效地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延误。
  亮点二:外国人肇事须处理善后
  2008年12月31日,武汉市首次开庭审理外国人驾车肇事案。来自非洲卢旺达的留学生查尔斯,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一位武汉市民撞倒后逃逸,伤者身亡。
  检方指控,现年28岁的查尔斯,案发前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2008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他在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轻骑摩托车,搭载同学返校,途经东新开发区关山大道一斑马线时,撞倒横过马路的七旬老人盛某,既未报警也未施救,骑车逃离现场。8月28日,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查尔斯被抓获归案,并因涉嫌犯罪被刑拘。
  《规定》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解读:该规定可以合理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善后赔偿等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抽血化验更具强制性
  从2009年1月1日起,如遇驾驶人酒后驾车死亡,需要强制抽血检验。
  2004年6月10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北京某公司副总经理战某酒后开着其奥迪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到西城区西外大街主路天文馆门前右侧机动车道时,先将反光标志和围挡撞坏,后又冲进施工工地,将正在地铁4号线正常施工作业的市地质勘察院员工李某等8名工人撞倒,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奥迪车直到其前部撞到了打井机尾部才停下,醉酒的战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检测,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64.6毫克,相当于50度的高度白酒喝了一斤,属醉酒驾车。战某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各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今年1月11日,此案在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已故肇事司机战某的家属赔偿8名死伤者145万余元。
  《规定》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提取尿样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解读:当发生司机因酒后驾车肇事,将行人、民警或对方司机撞伤、撞死事故后,在第一时间对肇事司机进行强制性抽血检验具有科学的可操作性,此举有利于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亮点四:申请复核流程具体化
  出租车司机张某,驾车将一位横穿马路的行人撞成重伤。经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伤者家属对事故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新《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解读:《规定》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具体操作流程做出的硬性规定,该条款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减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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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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