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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醉驾仍搭乘 发生事故乘客也担责
2014年12月24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今天,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判决乘坐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09年10月12日,纪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坐高某),因未注意道路通行情况,盲目行驶,撞到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钻孔机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摩托车损坏、纪和高受伤的道路事故。经认定,纪负主要责任,某公司负次要责任,高不负责任。事后,高入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7万余元,出院后经鉴定,高构成十级伤残。高向法院起诉,要求纪和某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起事故中,纪负主要责任,某公司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对高的经济损失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但高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纪醉酒,仍乘坐纪驾驶的摩托车,漠视自己的生命健康,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对二被告的责任适当予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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