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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保险也要赔
2015年1月5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引言:酒驾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大家的习惯认识。然而,不久前,维扬法院对一起酒驾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相关法律并无“酒驾不赔”条款,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受害人5万多元,一时引起争议。
  案情 酒驾致他人伤残
  2009年12月8日,王女士骑自行车和市民老刘驾驶的摩托车在五台山大桥南下坡处相撞。王女士受伤后住院23天,用于医疗、护理等费用近3万元,属十级伤残。
  当王女士找到老刘索赔时,老刘承认酒驾肇事应当理赔,但他认为自己有交强险,还在保险期内,赔钱之事保险公司也要承担。
  判决 保险公司仍需赔
  不久前,王女士把老刘和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针对老刘酒后驾车不予理赔的辩护,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根据事故中双方责任,法院酌定王女士承担20%、老刘承担80%。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王女士赔偿53909元,老刘赔偿王女士8542.58元。
  依据 保障受害人权益
  针对此案,法学专家分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其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司机酒后肇事,保险公司就免去责任,很可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专家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投保人酒驾肇事产生赔偿,保险公司有垫付并追偿的权力,但并不在21项免责条款内,也就是说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根据立法原意并结合实践,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合情合理也合法。
  相关法律知识
  “酒驾”肇事案件的量刑对策
  对于法院判决在对酒驾肇事所考量的酌定量刑情节中,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或明确:
  第一,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是否一定比直接故意犯罪中的要小?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其他情节大体相同的时候,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往往要比直接故意犯罪轻一点;但是就不同的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案件而言,从危害后果并结合主观上看,有些间接故意犯罪案件可能比另一些同种性质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的Σ害更大。
  第二,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
  这个理由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本来就是醉酒类犯罪,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了才造成了第一次的事故犯罪,其后的不计后果行为不需要区分控制力大小,因此,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不足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
  第三,根据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方的行为而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是否有必要?
  尽管赔偿行为本身并不是直接影响量刑的因素,而是表明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但从被害方角度看,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得到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毕竟降低了被害方家庭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从物质上减少了犯罪所造成的Σ害。这些都是赔偿的积极意义。在和谐社会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可以考虑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第四,“醉驾”致死伤案件是否绝对不会判死刑?
  有观点据此推出醉驾致死伤案件绝对不会判死刑的结论,但这似乎过于武断也根据不足。醉驾致死案件虽然后果非常严重,但是其中包含很多从宽因素,如果有这些从宽因素,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很难说绝对不应也不会适用死刑。笔者主张严格限制并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但不能说醉驾致死伤并认定为以Σ险方法Σ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一概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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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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