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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自行车抢道通行,谁应承担事故
2015年2月25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佘某是某机关车队司机。某日,佘某驾驶 “红旗”轿车前参加朋友的婚礼。婚宴持续到深夜,佘某在席间与参加婚礼的宾客频频举杯,持续饮白酒达到一斤半,并喝了不少的啤酒。婚宴结束后,佘某驾车返回单位。当其驾车行至市中心广场北侧时,佘某发现正在路边骑自行车行驶的

佘某是某机关车队司机。某日,佘某驾驶 “红旗”轿车前参加朋友的婚礼。婚宴持续到深夜,佘某在席间与参加婚礼的宾客频频举杯,持续饮白酒达到一斤半,并喝了不少的啤酒。婚宴结束后,佘某驾车返回单位。当其驾车行至市中心广场北侧时,佘某发现正在路边骑自行车行驶的蔡某突然打把进入自己行驶的小型机动车道,欲横穿马路。佘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当“红旗”轿车与自行车相距仅两米左右的距离时,佘某见自行车即将穿越小型机动车道,判断危险的情况已过,于是抬脚松开踏板,而蔡某在自行车前轮刚压上大小型机动车分道线时,突然捏闸减速。佘某驾驶的“红旗”轿车前角与蔡某自行车后轮接触,蔡某被撞出十余米,当场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是由“红旗”轿车驾驶人佘某机动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以及自行车骑行人蔡某违章抢行,横穿机动车道等多个违章行为共同引起的。两者的违章行为均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都应负有责任。在认定当事人责任大小时,应当以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作用大的责任大。作用小的责任小。根据这一原则考察机动车驾驶人佘某与自行车骑行人蔡某的责任时可以看出,佘某酒后开车判断失误(踩下制动踏板后,过早松开)和骑车人蔡某违章抢行的行为对事故的形成所起作用基本上是相等的。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可以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机动车一方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应由“红旗”轿车的驾驶人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编辑:赵岩)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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