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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问题
2015年3月16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导读:本文为你讲解了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问题。网根据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案例,做出案例分析,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答。

  1.事发经过、伤害程度。
  2002年5月22日9时40分左右,我妻子上夜班途中,从漕宝路从被往南推自行车横穿马路(此处是个丁字形路口,道路两边有红白相间的道口标志),在停于中心黄线靠北大概一米地方为南边道路车辆让行的过程当中,被机动车撞伤。伤情严重,导致两侧颅内大量出血,三根肋骨错位断开。后尽开颅抢救,留住性命。2003年3月,进行第二次手术,对颅骨进行修复,现在头颅由两块12×12cm和15×15厘米的人造金属材料保护。2003年7月进行伤残鉴定,视野范围受损定为6级伤残,肋骨受伤定位10级伤残,癫痫后遗症定位9级伤残。至今在家休养。

  2.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a)2002年6月14日收到闵行交警二中队寄过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因违反让行规定负主责,对方因车辆灯光不符合国家标准负次责。
  b)我方不服,闵行交警处理这件事情过程当中,没有征询我方证词,没有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宣布责任,并出具相关证据。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于2002年6月30号向闵行公安局法制科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c)2002年7月30日,闵行公安局法制科作出重新认定,维持闵行交警二中队的责任认定。
  d)2004年2月,经过两次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交警按照6/4开调解,双方对此都接受。但就后续治疗时间达不成共识,我方有医院医生证明,需长期治疗吃药(大概20年),而对方以我妻子为医院职工为由,只肯支付3到5年的后续治疗费用。

  3.交通事故的诺干问题
  a)在重新认定中,没有说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b)在闵行交警二中队的处理过程当中的许多操作,不符合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c)在闵行交警二中队的现场调查当中,没有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等等报告。对现场的情况调查也不清楚真实,单凭驾驶员一方的证词。
  d)在闵行交警二中队和闵行公安局出具的认定书中,所依的条文不尽相同。闵行交警二中队说我妻子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而闵行公安局法制科说我妻子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否就上续问题,提起上诉,如果上述,能否变更闵行交警的责任认定?
  是否能起诉可面谈。按《工伤保险条例》报工伤。你介绍的情况太乱,请你与律师面谈。建议当面咨询。本律师具有道路交通和工伤处理方面丰富的诉讼和调解经验,因具体情况不同,建议你带相关详细资料到本所面谈。首次咨询免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可诉行政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携带资料面谈。情况较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当面咨询。案情复杂,建议面谈情况较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当面咨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可诉行政行为你所说的情况较复杂,建议你带上相关资料与律师面谈。还有其他问题请进一步联系。还有其他问题请进一步联系。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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