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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2015年5月20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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