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一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息。《办法》规定,该基金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的救助基金有多少、如何给,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否能将这笔款项落实,成为本报最关心的问题。
不是首次提出却未实施
据记者了解,早在交强险正式实施之时,就已经在其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要求:“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在条例中也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相关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当时,不少消费者和业内专家都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的急救、抢救费用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医院的利益,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然而,从交强险实施至今,这笔“救命钱”却并没有真正实施过。在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方逃逸,导致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没有钱抢救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医院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危急症病人,要么选择见死不救,要么选择治病救人并蒙受经济损失。业内专家指出,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这需要多部门配合实施,但由于考虑到各自利益,最终无人牵头。
等待《办法》完善细则
记者查询了《办法》的相关条例,并对照了交强险条例后发现,两者在救助基金上的区别并不大。在适用范围上,《办法》与交强险条例并没有变化;在资金来源上,除交强险条例中规定的五个之外,《办法》还新增了两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