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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撞上停驶货车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2015年8月16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4月19日,原告杨小林驾驶摩托车经320国道布塘小学路段时撞上被告违规停放在公路上的自卸车,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在万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共花去医疗费14231.05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被告张红海认为当时车子因故障停车,且已经开启了闪光灯,自己没有过错,万载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错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去万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5月18日,经万载县康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其后续治疗费限制在6000元以内。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小林赔偿6000元给原告,此款限2011年9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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