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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的种类、截止时间、计算公式
2015年8月30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费的种类、截止时间、计算公式

      什么是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的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③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
      ④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⑤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⑥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什么是医疗费计算的截止时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一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辨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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