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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交通事故双方:"私了"往往不能了
2015年11月8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交警提醒交通事故双方:"私了"往往不能了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交警一大队连续接到两起报案,称与交通事故肇事方“私了”后出现了后遗症,希望予以评断。交警提醒人们:依据相关法律,此类后遗症举证艰难,极易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走捷径。

    11月13日,银川市保伏桥村6岁男孩李某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伤,医院诊断结果是“并无大碍”。肇事者随后爽快地留下姓名和电话号码,承诺只要孩子有情况尽管找他,并留下100元营养费离去。当晚,李某右小腿开始红肿,再到医院一查,被告知小腿骨折。李某家属再找肇事者,却发现肇事者留下的姓名和电话都是假的,所驾摩托车车牌号也是假的。

    无独有偶,11月12日,在兴庆区上海东路与民族北街交叉路口发生摩托车相撞事故,致1人受伤,两位当事人协商后决定“私了”。随后一名当事人反悔,报警请求处理。由于双方互称对方违反交通法,但又不能提供证人及相关证据,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民警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告知双方诉诸法律。

    据介绍,为了确保道路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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