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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不再针对所有交通事故逃逸者
2015年11月8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昨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此前颇受关注的终身禁驾、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应负多少责任以及酒后驾车等焦点问题在上位法的范围内首次有了清晰界定。
“终身禁驾”不再一概而论
去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根据其中第101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当月浙江就有10多名司机被列入终身禁驾的“黑名单”。
但新法的条款过于刚性,对具体情况的界定不够清晰,执法者在操作时存在一定难度。此次提交的《办法(草案)》第8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车一律重罚
今年以来,杭州市因酒后或醉酒驾车肇事已造成30多人死亡,近百人受伤。群众对“酒后驾车猛于虎”的指责不绝于耳。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报告认为,对酒后、醉车驾车这种恶劣的行行为应采取从重处罚原则,在上位法确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取最高限额进行处罚。据此,《办法(草案)》强调: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予以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此外,《办法(草案)》对“机动车驾驶员无责赔偿”这个争议话题也作出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浙江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4万元。超过保险限额部分,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则由前者负全部责任,后者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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