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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与被上诉人
2015年12月4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13号。
负责人李柏根。
委托代理人李应辉、陈巧萍,均系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球波,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东华路1号。
负责人廖建伟。
原审被告关伟勤,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高明供电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林 波
代理审判员 舒 琴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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