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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样本)
2016年2月11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2006000118)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时间:2006年10月24日9时40分地点: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处 天气:阴当事方基本情况:孙 莲 男 40岁 住江源县石人镇林子头村 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苏丁氏 女 86岁 住临江市蚂蚁河乡大顶子村一社 行人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上述时间、地点,孙莲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在村内道路上倒车时,将苏丁氏撞倒致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孙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苏丁氏无违法行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孙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签名: ——————— — —————-- 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 ——————— 2006年10月25日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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