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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
2016年4月15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沪公发[2000]86号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方略,维护上海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现就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为严肃交通法规,对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行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外环线道路、内环高架道路和车行立交桥等道路上行走,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2.行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行人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漆划人行横道线处100米范围以内,不走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横道而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4.行人不走人行道,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和行人护栏的道路上钻越、跨越隔离设施或护栏,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非机动车骑车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者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机动车专用道、单行道上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6.非机动车骑车人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7.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8.非机动车骑车人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随意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9.非机动车骑车人逆向行驶,或者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转弯行驶,与行人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0.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酒后驾车标准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机动车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跨越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3.机动车驾驶员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4.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驾驶员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6.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
17.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在其本道内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8.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章驶入禁行道路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违章行为,其他方当事人虽无上述违章行为,但有其他交通违章行为的,由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其他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违章行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贯彻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损害的全部后果,其他方当事人除了法规规定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应当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召集当事人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后结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并应及时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都不得以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围哄、围攻有关单位和他人住所。对于妨碍、阻挠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影响有关单位和他人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热情扶持社会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执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倡导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和交通事故医疗急救保险等公益性保险,会同有关方面筹备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为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赔偿、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提供一定的援助,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上海市公安局
二○○○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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