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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起征缴
2016年6月29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新闻

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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