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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2016年9月1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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