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案例
文章列表
长期在沪外来人员按市民标准获赔
2016年9月15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江某的户籍在湖北,却长期工作在上海。1年前,一场交通事故中江某被机动车撞倒受伤。因双方对是按上海标准赔偿还是外地标准赔偿有分歧,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3月1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作出判决,江某获得5.7万余元的赔偿。

2006年1月18日14时20分许,江某开助动车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行使,被一辆沿成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客车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承担事故全责。江某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壁软组织伤,司法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法庭上,双方对江某不具有上海市户籍,能否按“上海市民待遇”享受赔偿有分歧。

法院认为,江某因工作原因户籍在湖北,却长期工作在上海,他可享受期限为20年的残疾赔偿金,可按上海市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法院除对江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减去了2000元外,支持了江某的诉请主张。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