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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诉请追加赔偿被驳回
2017年1月9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一起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在肇事者按约履行完毕后,伤者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追加赔偿款。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的一天,王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与舒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舒某受伤及其摩托车损坏。舒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并诊断为:颅脑损伤、上唇贯穿伤、右桡骨骨折和牙冠折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月,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赔偿舒某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同时注明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互不纠缠。王某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后,舒某认为,王某就精神抚慰金和住宿费等方面未予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和住宿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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