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从东莞市寮步镇石步往凫山方向行驶,当途经寮步镇寮茶路39号门口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梁某从左往右横过马路,李某即打右方向避让,但避让不及,小客车车头左角与梁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梁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13日死亡。肇事后,李某即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将李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视本案已由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39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的悔罪表现等,考虑到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不致再,本院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