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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
2017年10月12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一 、基本事实
  申请人张某驾驶冀A****6重型自卸货车在107国道西关岗红绿灯由南向北正常起步,跟随前车缓慢行驶,被申请人乔某某不顾红绿灯变化情况,未从人行道上横穿马路,从申请人右侧车道的公共汽车前方穿出,直接穿到申请人车前,由于申请人驾驶车辆车型较大,车头很高未发现被申请人,结果轧到被申请人造成被申请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继续向前行驶过红绿灯后靠边停车,给车主李某打电话说:“看到后面可能出事故了,但不知道是不是咱的事。”车主说:“你自己开的车,你不知道吗?如果是咱的事,就马上报警报保险,如果不是咱的事,就别管闲事,直接回来。”申请人因为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所以认为不是自己车辆造成的事故,于是接着开车往北走,经有人提醒,下车后查看发现后车轮有血迹就赶紧拨打122报警,同时报保险公司,并在原地等到交警处理。
  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逃逸不合情理,违背客观事实从主观方面来看,申请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就不知道是自己车辆导致的,并且申请人驾驶车辆手续合法,保险齐全,根本没有逃逸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规定说明,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由于申请人是在红灯变绿灯后,缓慢跟随前方车辆起步正常行驶,受害人从右侧大公共汽车前突然穿出,申请人车型大车头高,右侧又有大公共车遮挡,受害人的位置正是驾驶人的视线盲区,驾驶人即便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发现受害人在车前,所以申请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车辆会轧上受害人。 根据《解释》可以看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在发现自己车辆车辆有血迹后,意识到出了交通事故,就马上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从这一情节来看,申请人根本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逃逸,完全不合情理。 从客观方面来看,根本不符合逃逸的客观条件。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中午12点08分,正是中午交通小高峰;天气情况是:晴;事故发生的地点是107国道红绿灯道口,并且道口有监控录像;事故车辆所处的交通环境是:马路上车水马龙,前后左右都有车辆,便道上行人如织。在这样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想要逃逸,怎么能够逃避众人的眼睛?怎么能逃避监控录像?怎么能逃出周围车辆的包围?明明知道没有逃逸的条件和必要,还硬要开车逃逸增加自己的责任,致使商业保险不能得到赔付,甚至使自己面临犯罪的刑罚,这样的事情估计没有一个人愿意做出。所以认定申请人逃逸违背客观事实。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实事求是,明显不公本次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被申请人横过马路时,并没有在人行横道上通行,而是直接在车辆中间穿行,并且不顾信号灯指示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的行为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被申请人乔某某无责任,完全是无视事故事实,做出的责任认定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故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
  本案事故中,肇事司机跟随前方车辆按照信号灯的指示正常行驶通过路口,受害人不按红灯指示横过马路,从肇事车右侧车道同向行驶的公共汽车前突然穿出,由于肇事车型车头高,加上又有公共车遮挡,受害人的位置正是驾驶人的视线盲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
  交警最初以“肇事逃逸”为由定司机全责,如果以此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的话,肇事司机将面临3年以上刑罚,且不能适用缓刑,没有取保候审可能。本律师接案后,着手把工作重点放在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上,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交警撤销了“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事故后司机“驶离事故现场”的理由定责,又积极跟受害人家属沟通赔偿,取得家属谅解,成功为肇事司机办理了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最终交警撤销了“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事故后司机“驶离事故现场”的理由定责,又积极跟受害人家属沟通赔偿,取得家属谅解,成功为肇事司机办理了取保候审。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Tags: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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