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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2017年10月12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5、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同一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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