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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
2017年10月28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一、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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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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