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
文章列表
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
2018年1月23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仅以他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财产直接损失为限,具体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毁损的实际价值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饲养的动物等其他财产。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间接财产损失,则不能包括在赔偿的范围内。例如,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产、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损失,在计算赔偿时不能计算在内。这与民事基本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总的来说,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即: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特定的间接损失例外地予以赔偿。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直接损失的补救方法,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当恢复原状已不能时,则用折价赔偿的办法予以补救。具体来讲,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首先应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作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所谓折价赔偿,即指赔偿的损失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折价标准,以送达目的地的市场价计算。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