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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应提交材料
2018年3月19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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