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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在交通事故中是怎样定义的?
2018年3月31日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2000年最高的司法解释对交通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司法实践是比较复杂的,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逸行为,在以下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虽然驶离现场,但是在现场不远处随即打电话的行为。对这一类行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观的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逃逸。
2、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正在离开现场途中,主观故意动机尚不明确的行为。有的行为人虽然当时也离开了现场,但是虽然没有证据认定其主观具有逃逸的故意,不宜认定其为交通逃逸行为。

来源: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张通亮——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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